司法拍賣應堅持執行與委托分離
范干平
□司法拍賣的法律依據是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最新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這兩者均規定法院可以自行拍賣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采用拍賣的方式處置。
□為了杜絕權力尋租的可能性,司法拍賣改革的關鍵點就在于要實行執行權與委托權兩權分離,用制度建設和技術改革,將權力鎖進籠子里。
□法院在司法拍賣改革中應該通過采購服務的辦法處理好與拍賣機構的關系。法院作為委托人,監督管理拍賣機構,才能使司法拍賣改革沿著健康軌道前進。
一段時間以來,國內法律專業媒體圍繞司法拍賣改革、司法強制執行財產拍賣方式變化等展開了熱烈討論,這是一件好事。在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與其藏著掖著,不如公開進行討論,以求取得統一或者能給決策者提供參考。
在現今,司法拍賣是一件十分敏感的事,司法拍賣改革工作也因此非常的敏感。筆者以為,圍繞司法拍賣改革爭論的焦點不是其它,而在于司法拍賣誰是委托人、誰是拍賣主體,這是提綱挈領的,除此之外都屬于技術范疇的問題。
司法拍賣的法律依據
基于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職責,法院是民事訴訟關系中強制執行的執行機構,而執行財產的處置也應該依照法律進行。
1991年4月9日頒布施行的 《民事訴訟法》 第223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998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發了5個有關委托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現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明確規定只能以公開隨機方式選擇委托開展司法拍賣的機構,并對評估、拍賣的程序進行了規范,法院開始探索司法拍賣的可能性。
2007年修改后的民訴法第220條、2012年修改后的民訴法第244條原文保留了1991年民訴法的規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訴法第247條還進一步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div>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均規定法院可以自行拍賣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采用拍賣的方式處置。
這些規定清楚地表明,司法拍賣權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是否委托拍賣、變賣應由法院自主決定。對于這一點,沒有人懷疑,圍繞司法拍賣改革的討論,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
改革的關鍵點是“防腐”
十年前,正值司法拍賣的探索時期。當時,全國范圍內的司法拍賣大都由法院的執行人員全權負責,包括查封、扣押及資產變現、執行款交付等多個環節,權力尋租在這種情況下難以避免。
為了杜絕權力尋租的可能性,各地法院系統展開了從上到下的司法拍賣改革,而改革的關鍵點就是要實行執行權與委托權兩權分離,用制度建設和技術改革,將權力鎖進籠子里。
200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文件,要求各地高中級法院和有條件的基層法院設立獨立建制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評估、拍賣等工作,全力推動審判、執行工作與司法評估、拍賣工作相分離。司法拍賣工作由此開始規范化。
上海法院從2004年開始也探索進行了司法拍賣的改革,采取的方式是將司法拍賣的委托權統一收攏到上海市高院,由高院以電腦搖號的方式,隨機將司法拍賣的標的分配給獲得高院認可、具有司法拍賣資質的拍賣企業操作。這一方式將法院的執行權與委托權完全分離,法院的執行人員與負責委托工作的人員分離,執行人員在委托前不再也不可能直接接觸拍賣機構的工作人員; 同時法院作為委托方對拍賣機構行使監督權。法院內部,執行機構與委托機構兩前權分離; 外部,法院監督管理中介機構處置財產的整個過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改革使得司法拍賣這個十分敏感的事變得簡單起來。改革不僅在執行和拍賣、管理和辦理之間建立起預防腐敗的“隔離帶”和“防火墻”,也大大縮減了法院直接參與司法拍賣而需要耗費的大量成本,包括腐敗造成法院公信力下降等負面成本。
法院應成為司法拍賣的監督者
現在部分法院自行在商業網站開店,自行組織拍賣,執行者和財產處置者兩種身份集于一身,公正性因此遭遇質疑,隨著時間的推移,權力尋租的后果也是可以預料的。十年改革就是為了將權力鎖進籠子而將執行權和委托權分離,管理和具體操作分離,再把這些已經分離的權力重新合到一起,鎖住權力的籠子很可能將被打開。
筆者以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現行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該正確處理以下關系:在內部,繼續處理好司法執行機構和委托機構司法輔助部門之間的關系; 在外部,通過采購服務的辦法處理好與拍賣機構的關系; 技術上,通過不斷強化拍賣信息公開化,處理好與網絡平臺的關系。法院當委托人,行監督管理權,而不是自己成為拍賣人,在市場上做吃力不討好的事,才能使司法拍賣改革沿著健康軌道前進。
最近,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深化司法改革要以提高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在司法拍賣改革進入深水區的關鍵時刻,只有鎖住權力這個牛鼻子,改革才能順利進行。
事實證明,十余年來,凡是堅持改革原則,嚴格制度建設,堅持通過物理手段隨機決定司法強制執行財產委托拍賣的法院,因為權力這個牛鼻子鎖住了,司法拍賣改革進展順利、正常,法官和拍賣企業鮮有違法亂紀事件出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從2004年起推行司法拍賣改革,真正實現了執行與委托兩權分離,并且通過努力,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幫助和拍賣行業協會的推動下建立了公共資源拍賣中心,開發使用了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方式,司法拍賣工作規范、良性發展,改革十年,沒有一個法官因為司法拍賣委托而違紀違法的,成為國內司法拍賣改革的一面旗幟。
一旦法院自己成了拍賣主體,首先權力一旦被釋放,問題就會接踵而至。其次,技術層面支撐乏力,實踐證明,司法強制執行財產存在種種瑕疵,絕大多數執行財產需排除種種障礙才能得以拍賣,90%的工作量在拍賣前,10%是組織拍賣,而專業性和服務性恰恰是法院所缺乏的。再次,法院成為拍賣當事人,圍繞拍賣產生的費用將由法院承擔,這會成為法院負擔。民事糾紛,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應該承擔費用,而現在改由法院承擔,這一做法值得商榷并且其可持續性也值得懷疑。因為法院沒有財權,又不創利,它用的是納稅人的錢,靠財政撥款,時間一長,難以為繼。最后,法院集執行與處置兩種權力于一身,誰去監督它,一旦出現問題,法院能成為被告嗎?如果不能,當事人的利益又怎樣得以維護?
現在一方面講執行難,一方面法院又要因為親力親為,在司法拍賣中進行大量力所不能及的工作,執行力度、執行效率因此下降,且將形成怪圈,時間一長,大量案件積壓,將難以自拔。改革應該具有可操作性、可復制性,才具有生命力和推廣的價值和意義。盲目跟風、一涌而上,不是科學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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